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民终2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7号楼1门4层。
法定代表人: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廉江市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七星岭(县道680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维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乐,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7)粤0881民初第2680号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98元(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7415元,廉江市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27983元),由本院退回给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廉江市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杜友裕
审判员 王 瑾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浩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