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之二22楼自编2210房。
法定代表人:庄楚生。
委托代理人:湛凤棉,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亚云,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12号新利综合楼首、二、三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江新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涉及本院较多执行案件,涉案债权数额较大,且其名下主要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或处置中。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集中处置,本案将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变现分配。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车辆、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查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惩戒,并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主要财产已于另案处置中,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8执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伟宗
审 判 员 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