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4242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何秀婷,广东广语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12号新利综合楼首、二、三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
第三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41号之一1023房。
法定代表人:庄楚生
原告***与被告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志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嘉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