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向上诉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用,现期限已过,上诉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上诉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的行为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