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诚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海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111民初2928号
原告武汉诚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卓远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海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森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卓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麒麟,被告金海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作利润分成40万元及利息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利润是指剔除所有项目成本(含采购货物及施工成本、税金、中标公司管理费、垫资财务费、中标服务费、商务招待成本、营销费用、项目部办公费用、交通住宿费、文件制作费等)后所得到的纯利润,而截止目前,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合作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核对,合作是否有利润及利润多少尚处于未确定状态。庭审中,原告自认对其主张的40万元利润,是依据双方参与合同投标时预估的利润。另外,根据原告申请调查令调取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证人证言,双方合作经营的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综合上述观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作利润分成40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申请调查取证及司法评估的问题,原告申请调查取证及司法评估,超过举证期限,且与原告诉请缺乏关联,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6日,原告(协议乙方)与被告(协议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1份,协议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新建办公楼楼宇智能化和系统集成项目合作,现就具体合作事宜本着双赢互利原则备忘如下:具体情况:甲方在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新建办公楼楼宇智能化和系统集成项目中以自身公司名义进行商务谈判和业务接洽,并力保在该项目投标中中标,甲方提供商务联系,乙方提供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施工服务。―、甲方责任和义务:1、协助乙方在应标过程中的文件编撰、谈判及现场讲解,包括其他合作应标单位的协调及定稿,其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承担。2、协助乙方中标后的合同起草及签订,设备配置及方案的最终确认。如客户有和投标方案有差异的要求需及时和乙方沟通并向招标方备案。3、招标前的各项协调工作(如客户沟通、方案定稿、参数确认、招标公司协调、人机关系处理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承担。二、乙方责任和义务:1、招标前的技术参数确认,方案提供,施工图纸和标准的编纂,施工中其他开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承担,乙方提供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施工服务。2、甲方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及施工中的人力成本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双方都均在市场上询价,其原则上采购价格最低的货物,如有改动需双方确认备案。3、验收合格后协助甲方尽快验收,以上所有费用由财务审计后一律计算到施工成本。三利益分配:1、所以投资和分红比例按照以下股份比例分配,甲方占比50%,乙方占比50%。计划前期总投资贰拾万元人民币,各方按照比例投入。如果本项目融不到资金情况下,各方按照比例投资。2、利润是指剔除所有项目成本(含采购货物及施工成本、税金、中标公司管理费、垫资财务费、中标服务费、商务招待成本、营销费用、项目部办公费用、交通住宿费、文件制作费等)后所得到的纯利润。3、质保金同时按照比例来承担,质保期满后在退回。4、留有合理资金(合同额的3%)承担后续5年内的售后服务及上门服务费用(本着谁售后服务谁受益的原则)。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各自投入保证金各10万元,原告依协议约定安排李军、刘俊等员工提供技术支持。2017年5月,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原告的上述技术人员未再在该项目中技术支持。被告与案外人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康圣达弱电工程施工合同》1份,目前该合同涉案工程尚未竣工,案外人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项共计5616820元。截止至本案庭审,双方并未对合作项目的相关账目进行核算。
驳回原告武汉诚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诉讼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武汉诚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冬
书记员 万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