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龙总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单元29层B-2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82303569N。
法定代表人:蔡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789732L。
法定代表人:龙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总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龙总医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龙总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龙总医院有限公司申报了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龙总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龙总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瀚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31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龙总医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功凤
审判员  伍 伟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