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5963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北京绿能嘉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新南路18号院1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铭,男,该公司副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绿能嘉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