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4345号
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2号楼副楼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林善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生,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6层1单元602-03号。
法定代表人:金乃高,总经理。
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德嘉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〇 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