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426民初660号
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196622409Q。
法定代表人:林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差干镇乡镇企业办公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4X7EPK37。
法定代表人:薛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远二建公司)与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烟雨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远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和被告广东烟雨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远二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按照月利率1.5%,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工程的工程进度款181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52500元(计算方式: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欠款之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为652500元,2021年7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亦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施工现场确认的临边围栏款319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57.03元(计算方式:按照月利率1.5%,自欠款之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为957.03元,2021年7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亦按照月利率1.5%计算);四、请求判令原告对已完成的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工程项目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5日,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了《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建筑施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平远县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工程范围包括烟雨松溪风情街1、2、4、6、8、9、10#楼总建筑面积约为25064.89㎡及3、5、7、11号楼未完成部分的主体及砌体等,7、11号楼剩余主体建筑面积约3929.16㎡;工程款按完成工程的进度支付,单价按照1450元/平方米计算;如被告逾期支付,则从超出付款时间第11天开始,按照月息1.5%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原告在该合同签订后向被告缴纳3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原告在三个月完成主体框架工程10000㎡的工程量,被告所建的板房、围蔽及工场,无偿给原告使用,同时无条件返还30万元保证金。截至2021年6月18日,原告已完成主体框架工程超过20000㎡、内外墙体砌筑工程超过10000㎡及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之外的临边围栏工程,多次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条件,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原、被告于2021年8月3日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7月20日,被告应付未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合计18166901元,分别为:1.2020年9月应返还保证金1万元;2.2021年2月20日应付完成10000平方米主体框架工程进度款725万元;3.2021年5月20日应付完成10000平方米内外墙体砌筑工程进度款362.5万元;4.2021年5月20日应付施工现场确认单临边围栏款31901元;5.2021年7月20日应付完成20000平方米主体框架工程进度款725万元。同时对于欠付的工程款,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自实际欠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1年7月19日,被告应付未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653457.03元[725万元×1.5%/月×3个月+(725万元+362.5万元+31901元)×1.5%/月×2个月]。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向原告足额返还保证金及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烟雨投资公司辩称,一、对原告提出的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均无意见。二、原告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被告计算,第一期完成主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工程的违约金为250.125万元,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三.7(1)约定“甲乙双方订立合同之日起七天内进场施工,三个月内完成主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晴天(按施工晴雨表计)。完成主体全面封顶”。原告实际进场施工日期是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20日,晴天(包括多云、阴天)天数为285天(节假日包括在内,节假日期间晴雨未记录,见被告提供的晴雨表)。按照加权平均计算,完成20000平方的工期应当是160天,依此推算,原告逾期125天。2.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逾期完工超过10天,应从第11天起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完工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以每天0.15%计算,未完工10000平方米对应价款为1450万元。根据上述推算,原告应承担115天的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250.125万元(1450万元×115天×0.0015)。3.虽然被告未依约支付完成10000平方米相应的工程款,但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个付款节点未付款,被告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延付违约金,但原告不能以此停工和拖延工期”的约定,即此时原告不享有不履行、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原告亦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公平的各担其过。三、上述违约金问题被告不提起反诉,只请求在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中予以抵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平远二建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的资质,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9日。2020年8月15日,被告广东烟雨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平远二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工程地点为梅州市平远县;工程规模为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1、2、4、6、8、9、10#楼总建筑面积约25064.89㎡及3、5、7、11号楼未完成部分的主体及砌体等,7、11号楼剩余主体建筑面积约3929.16㎡;工程工期为甲、乙双方订立合同之日起七天内进场施工,三个月内完成主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晴天(按施工晴雨表计),完成主体全面封顶。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并在进场后的7天内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单价为1450元/平方米(不含税费);工程开工方案、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为1、2、4、6、7、8、9、10、11等未完成工程,开工后可从以上栋数展开工作,乙方搭设临时设施,购买所需材料,人员设备的合理有序分项进行施工,完成建筑面积至10000㎡的次月20日前甲方即按建筑面积的总价50%支付第一笔款项,完成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为第二个支付节点,以此类推(已支付的建筑面积不再重复计算)。第一批次主体全部封顶砌体完成时,甲方付款至75%,内外墙抹灰及卫生间防水完成后付至97%,第二批次结算以此类推,已付的建筑面积不再重复计算。余下百分之三待到壹年保修期满的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乙方提交结算之日算起。如果甲方未按时付款,从超出付款时间第十一天开始,按未付款项的1.5%计付月息(不够一个月折成日息计)直至付清为止。第一个付工程款节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而停工,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从第二个付工程款节点起,必须按合同执行。否则乙方有权停工,同时乙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向甲方收取工程款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未按时完成工程,从合同约定完工时间的第十一天起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未完工部分工程款的0.15%(未完成的建筑面积乘以1450元/平方米再乘以0.15%)直到完工为止。
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在完成10000平方米的施工进度要求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及2020年12月15日向被告发出《进度款付款申请函》及《返还保证金申请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7250000元及返还保证金300000元,被告于2021年1月1日出具《进度款支付函》和《返还履约保证金函》,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7250000元款项及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在完成10000平方米的内外墙体砌筑的施工进度要求后,于2021年4月18日向被告发出《进度款付款申请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625000元,被告则于2021年5月8日出具同意支付3625000元工程进度款的《进度款支付函》。2021年5月20日被告签署涉案工程临边围档的《施工现场确认单》,确认临边围挡工程款金额为31901元。2021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烟雨松溪项目工程未付工程款及月利息计算与支付时间确认单》,共同确认被告至2021年5月19日止未付工程款合计10875000元及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原告在完成20000平方米主体框架的施工进度要求后,于2021年6月18日再次向被告发出《进度款付款申请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7250000元。2021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烟雨松溪项目工程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确认单》,一致确认:1.被告至2021年7月20日应付未付的工程进度款合计为18166901元(具体为:2020年9月应返还保证金1万元;2021年2月20日应付完成10000平方米主体框架工程进度款725万元;2021年5月20日应付完成10000平方米内外墙体砌筑工程进度款362.5万元;2021年5月20日应付施工现场确认单临边围栏款31901元;2021年7月20日应付完成20000平方米主体框架工程进度款725万元);2.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653457.03元(10000平方米主体框架工程进度款725万元,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26250元;10000平方米主体框架工程进度款725万元、10000平方米内外墙体砌筑工程进度款362.5万元及施工现场确认单临边围栏款31901元,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27207.03元),以及欠付的工程款逾期利息按照月息1.5%从实际欠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另查明,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网络查控及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广东烟雨投资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并进行保全,以及保全广东烟雨投资公司位于梅州市平远县的36825.7㎡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平远县不动产权第0××2号],数额以18820358.03元为限。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作出(2021)粤1426民初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广东烟雨投资公司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及广东烟雨投资公司位于梅州市平远县的36825.7㎡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平远县不动产权第0××2号],保全数额以18820358.03元为限;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土地使用权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
以上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建筑施工合同》、进度款付款申请函三份、第一期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度汇总表、进度款支付函二份、返还保证金申请函、返还履约保证金函、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2021年春节后复工会议纪要、关于春节复工会议相关问题的复函、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内外墙体砌筑工程进度款初步审核意见、第1期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内外墙体砌筑工程进度汇总表、施工现场确认单、烟雨松溪项目工程未付工程款及月利息计算与支付时间确认单、第二期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度汇总表、烟雨松溪项目工程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确认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院所作询问笔录、(2021)粤1426民初660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及其他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广东烟雨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将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发包给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原告平远二建公司,双方签订了《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建筑施工合同》。经审查,上述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原告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烟雨松溪民俗风情项目工程的工程进度款18125000元、至2021年7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500元及自2021年7月20日之后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施工现场确认单的临边围栏款31901元、至2021年7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57.03元及自2021年7月20日之后至临边围栏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提交了《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建筑施工合同》、进度款付款申请函、进度款支付函、返还履约保证金函、烟雨松溪项目工程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表示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三项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故对原告的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是否存在逾期完工的问题,被告仅提供了一张自行拍摄的晴雨表照片,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经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晴雨表予以反驳,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501250元并以此进行抵对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涉案工程尚未竣工,但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原告承建工程价款总额为18125000元+31901元=18156901元,原告承建的涉案工程量也有第三方监理公司进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原告就其承建工程部分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8156901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项目工程进度款18125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500元,并以1812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烟雨松溪民俗风情街临边围栏款31901元及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57.03元,并以3190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如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可就其承建工程部分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8156901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722.16元,减半收取为67361.08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上述费用72361.08元全部由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的72361.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2361.0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琼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金祥
书 记 员 饶启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