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7民初4545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大拓镇拓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利兵、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牛文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