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梅州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26民初205号
原告:梅州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560EYQ9B。
法定代表人:林金水,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196622409Q。
法定代表人:林骏。
原告梅州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诉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二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金水、被告二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93058.4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至以149305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价利率4.25%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平远县城环东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一栋旧楼承包给原告进行天面改造、搭建琉璃瓦及外围装修,条款为:“一、以包工包料、包责任、包安全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二、承包内容1、天面钢材结构及天面盖琉璃瓦(水槽及铝板另计)。2、周围砌结18墙红砖墙,隔扇可用12墙红砖墙,按设计图纸砌结。3、窗户按设计图纸尺寸定制,需使用合格产品。4、图纸标有落地窗的办公室必须用钢化玻璃。按设计图纸施工。5、过道两边办公室门需用钢化玻璃及安装门拉手及门配件。6、天面需吊顶(可用石膏吊顶)。7、外围需用沙浆批荡,前立面需用甲方指定的外墙砖贴外立面。8、楼梯需使用大理石,扶手需安装不锈钢扶手。9、店面需按图纸砌结红砖及卫生间的安装铺贴高级瓷砖,室内需要沙浆批荡,然后用仿瓷刮白。10、每间门店需安装自动卷闸门及铺贴高级瓷砖。11、所有办公室及门店必须按甲方设计安装好水电(含水龙头及卫浴及高级瓷砖铺贴)。三、承包的结算方式及价格1、按投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180元,共两层(约110万元左右)。2、施工方签字同时付3万元定金。天面结构搭好后支付20万元。主体完成后付50万元。3、装修全部完成后十天内付清工程款。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建材公司依约进场施工,至2021年11月18日止已按合同约定和被告二建公司的要求完成所有施工任务,经双方验收合格,并于2021年11月20日结算确认本合同项下工程款为人民币1493058.4元;被告除支付了30000元定金外未再支付过工程款,现被告仍欠原告1463058.4元的工程款未付;按照合同约定,除支付定金外,需按进度至天面结构搭好后支付20万元,主体完成后付50万元,但被告均违约。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原告赊账向第三方购买原材料进场施工,因被告未按进度付款,造成原告无法向第三方支付材料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均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准上述请求。
被告二建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所述属实,《装修承包合同》完工后经双方验收及结算,除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预付款外,答辩人因多起诉讼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且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原告的工程款。2、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需要支付利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建材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2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潢装饰工程等,法定代表人为林金水。被告二建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20日,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安装等,法定代表人为林骏。2021年8月28日,被告二建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建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了《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将座落在平远县城环东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一栋旧楼承包给乙方进行天面改造,搭建琉璃瓦及外围装修,为保护双方权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以包工包料、包责任、包安全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二、承包内容。三、承包的结算方式及价格:1、按投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1180.00元,共两层(约110万元左右)。2、施工方签字同时付3万元定金。天面结构搭好后支付20万元,主体完成后付50万元。3、具体结算面积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并于双方结算时间为该工程项目的完工日期,同时付清全额工程款,如不付清工程款,甲方应补百分之一的月利息给乙方,同时甲方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如逾期超过二个月,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于签订合同之日给付了30000元给原告,原告开始对工程进行施工。2021年11月工程竣工,被告二建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21年11月20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总额为1493058.4元。二个月后,被告二建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1463058.4元,原告遂于2022年2月21日诉至本院,并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的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营业执照、《装修承包合同》原件、装修结算原件、本院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建材公司与被告二建公司之间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493058.4元,经依法核算,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1493058.4元-30000元=1463058.4元。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49305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价利率4.25%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为止。因本案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结算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如不付清,按月息一分计。故依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合同内容及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二建公司应向原告***建材公司支付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工程款1463058.4元付清之日止按约定月息1分(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梅州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3058.43元。
二、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以工程款1463058.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梅州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37.54元,减半收取9118.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州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83.2元,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8935.57元并径行支付给原告梅州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昌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良
书 记 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