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26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远县国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206国道北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4UMC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站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196622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远县国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2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远县国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混凝土款项1106286.50元及滞纳金,支付案件受理费11148.49元,暂计为1226988.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有银行存款27136.75元,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位于平远县中行乡良畲村田螺组的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平府国用(1989)第1426170xxxx号]、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的城镇住宅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平府国用(2008)第261700xxxx号]。被执行人***位于兴宁市××镇××村的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兴府集用(2010)第12-02-656号]和名下的粤M1××**金杯牌汽车、粤M7××**缤智牌汽车。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将划拨的银行存款合计27136.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平远县国春混凝土有限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M1××**金杯牌汽车和粤M7××**缤智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上述不动产,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暂缓拍卖上述不动产,本院未对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上述不动产进行处置变现。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远县国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平远县国春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26执338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