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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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35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居民,住南川东路109号瑞康小区2号楼212室。
被申请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196622109Q,住所地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天河区金田西街居民,住西街4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综合庭于2021年6月16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2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查封被申请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480000元的房产,期限为三年。经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和×××车辆相关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被申请人***名下的×××因达报废标准未予以查封,其名下×××因已转移登记未予以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