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322ME1911448W,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196622409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民委员会、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22)粤132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予以立案受理。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以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原审法院于已经向上诉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定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诉讼费,***在2022年12月1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尽管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而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