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322ME1911448W,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196622409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民委员会、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22)粤132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予以立案受理。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以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原审法院于已经向上诉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定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诉讼费,***在2022年12月1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尽管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而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