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前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91民初1329号
原告陕西前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第三人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被告隧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伟、朱亚强,被告土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前锋公司与隧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土发公司未明确表示反对,双方均具有相应资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信履行。围绕本案的几个问题,评述如下: 第一、关于前锋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庭审查明前锋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与隧道公司三公司进行计量结算,现隧道公司已付款255000元,下欠725305元工程款未付。对于隧道公司辩称付款条件不成就、该公司与前锋公司尚未结算的意见,涉案合同虽约定“审批完成后由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比例情况同比例降低10%进行审批支付”,但并未注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故该条款应视为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且庭审查明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故隧道公司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前锋公司在工程结算后要求隧道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由于前锋公司与隧道公司系2018年12月份进行结算,故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尚在保修期内,因此需在下欠工程款中扣除质保金部分,经本院核算隧道公司应付工程款为695895.85元(725305元﹣980305元×3%)。 第二、关于前锋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查明隧道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695895.85元未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前锋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根据隧道公司的两次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利息应以付款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较为适宜:第一段以未支付工程款950895.85元(扣除质保金29409.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自2018年12月20日(计量表、支付表签署之日)计算至2019年2月2日(第一次付款之日)共计44天,经核算确定为4986.34元(950895.85元×44天×4.35%/365天);第二段以剩余未付工程款750895.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自2019年2月3日(第一次付款时间的次日)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付款之日)共计353天,经核算确定为31590.09元(750895.85元×353天×4.35%/365天);第三段以剩余未付工程款695895.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对于前锋公司主张的诉前保全保险费2203元、保全案件申请费4193元,前锋公司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了相关费用票据,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前锋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隧道公司将该公司承包自土发公司处的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公园项目园区西路(南绕城快速路—环城南路)道路工程项目中的路基强夯工程分包给前锋公司,前锋公司遂入场施工。2018年12月14日,前锋公司(分包人)与隧道公司(承包人)补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02)》,双方主要约定如下:“工程名称为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公园项目园区西路(南绕城快速路—环城南路)道路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兰州新区;工程内容主要有主夯、满夯、夯基过程中的洒水降尘以及向项目部提交强夯施工资料;承包方式为按施工现场实际验收工程量单价计量计价承包;合同价款的计价方法: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分包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综合单价中包括油料款),暂估合同总价为4000000元;分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分包合同总工期为173日历天;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为杨三虎;16.1:本工程无预付款,分包人在每月20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合格工程计量审批表,审批完成后由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比例情况同比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支付比例)降低10%进行审批支付,若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将待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同比例降低10%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对已经批复的任何一期计量支付的错误进行修正;17.2: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按结算总价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后前锋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2月20日,隧道公司出具《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公园项目园区西路(南绕城快速路—环城南路)道路工程分包计量统计表》,载明扣除柴油款后合计金额为980305元,隧道公司计量工程师杨亮亮、现场负责人滕云、杨翼隆、项目经理朱亚强、前锋公司驻工地代表杨三虎均在统计表中签字署名,同时加盖隧道公司三公司及前锋公司印章。双方同时还形成《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公园项目园区西路(南绕城快速路—环城南路)道路工程分包计量支付表》,载明扣除柴油款后合计金额为980305元,前锋公司驻工地代表杨三虎、隧道公司现场负责人滕云、杨翼隆、生产负责人弥春、技术负责人李龙宏、项目负责人朱亚强均签字署名,同时加盖前锋公司与隧道公司三公司的印章。2019年2月2日,隧道公司向前锋公司转账支付200000元,2020年1月22日,隧道公司再向前锋公司转账支付55000元。剩余工程款725305元经前锋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2020年5月13日,前锋公司诉至本院处理。庭审中,前锋公司称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提交了本院(2020)甘0191民初1888号案件开庭笔录佐证,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前锋公司称已经将涉案工程交付隧道公司,隧道公司表示属实。 另查明,前锋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出诉讼保全保险费2203元、保全案件申请费4193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前锋公司与隧道公司均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前锋公司提交的《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公园项目园区西路(南绕城快速路—环城南路)道路工程分包计量统计表》《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公园项目园区西路(南绕城快速路—环城南路)道路工程分包计量支付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回单(三份)、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888号案件开庭笔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陕西前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5895.8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6576.43元(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陕西前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元、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2元。诉前保全保险费2203元、保全案件申请费4193元,共计6396元,由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锋
法官助理  康玉佳 书 记 员  杜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