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915号
原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与省道201交汇处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新区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96C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