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905号
原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与省道201交汇处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