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466号
原告: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3楼13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与省道201交汇处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标的由9272705元变更为4064756元,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此外由于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前变更诉讼标的,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的计算,故应当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中超出的部分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354元,退还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8695元,收取19659由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