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芳溪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5114号
原告:兰州新区芳溪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五社。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与省道201交汇处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新区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石羊河街1618号。
法定代表人:焦堂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新区芳溪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兰州新区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芳溪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芳溪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芳溪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82元,由兰州新区芳溪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