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1民初1924号
原告:兰州鑫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金港城金福花园1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永宁新村八社16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兰州鑫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陇南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鑫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涉案统一编号为“T01-2210”塔式起重机已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协调后由原告拉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鑫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兰州鑫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世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