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珠海市翰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035号
原告:珠海市翰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东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ALTF2Y。
法定代表人:周伟超。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西堤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2251R。
法定代表人:彭海仁。
原告珠海市翰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翰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有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翰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红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莉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的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最高有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