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3执3226号
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15549.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15549.7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30124元、公告费,均由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
截至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115549.76元、逾期付款利息285428.8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5545元、受理费30124元、执行费26966元,以上共计2483613.58元。2021年9月2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支行账号5000××××8333内存款2169530.76元。2021年9月29日,本院裁定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4400××××028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082.82元。以上合计扣划到案2483613.58元。至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到位2483613.58元,其中2456647.58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执行费26966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因本院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粤1303财保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属于被申请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所有的在本院(2021)粤1303执3226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此本案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案款中的1200000元暂不予以发放。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