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59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755。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9XR。
负责人:彭某1。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1R。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利慧盈
书记员 何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