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新陆洁净人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新陆洁净人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新陆洁净人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新陆洁净人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也可能是原告,故此约定无效,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亦在秦皇岛海港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系争《客户订货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本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马昌骏
 审  判  员陈  琪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