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池州瑞恩能源有限公司、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2082号
原告:安徽池州瑞恩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57026156K,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73892640G,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庆南道南办公综合楼1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池州瑞恩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是卖方也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被告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其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池州瑞恩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需方池州工地”,该约定已经明确合同履行地为安徽池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买卖合同履行地在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对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