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庆南道南办公综合楼1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7389264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池州瑞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5702615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思源交大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池州瑞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直接将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于法无据。因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申请人所出卖的加热系统,申请人为卖方,也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应当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请求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瑞恩公司与思源公司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瑞恩公司选择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本淳
审判员叶光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