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韶关市公路事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八一路520号湖南省公路管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7719905。
法定代表人:卢航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启明大厦第一层之二(仅做办公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2001915409577。
法定代表人:张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公路事务中心(曾用名:韶关市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执信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40200455906079T。
法定代表人:秦叶培。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公路事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公路事务中心银行存款55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公路事务中心收入人民币5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邱巍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