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英德市石灰铺镇人民政府、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峰,韶关市浈江区新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秋婵,韶关市浈江区新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石灰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峰,韶关市浈江区新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秋婵,韶关市浈江区新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英德市石灰铺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6.10元,可申请本院退回。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