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42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长安航空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且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征询原告意见时,原告在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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