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俊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全顺,该公司员工。
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89元,由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