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603号
申请人: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4335345H。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54034506R。
法定代表人:马俊兰,职务:总经理。
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申请人永信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