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3276号 起诉人: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N8A9H6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麒麟区珠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以云南隆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被告云南隆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需购买畜牧养殖设备,2019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后备舍设备供需合同》,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又务。2021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往来对账函》,2021年1月20日被告对下欠款项进行了核对,经确认现被告云南隆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欠原告货款1390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同时合同第五条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按违约部分金额,每月5%计算。现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违约未支付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拒不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9070.00元(壹拾叁万玖仟零柒拾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24868.00元(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4月11日,按年利率14.8%计算),总计163938.00元(壹拾陆万叁仟玖佰叁拾捌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全部货款偿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4.8%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云南隆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后备舍设备供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云南省宣威市。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未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钟 旋 审判员 方向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