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7财保69号
申请人: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N8A9H6C。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MA6P05P62Y。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申请人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冻结金额以672273.92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6047739016686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2273.9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81元,由申请人云南先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