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73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翠景路二街自编1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W6MX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村经述路葫芦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66435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302号北苑丽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50722848。
法定代表人:雷长福。
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公大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M852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曾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