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738号
申请人: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翠径路二街自编1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W6M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村经述路葫芦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664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302号北苑丽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50722848。
法定代表人:雷长福。
被申请人: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公大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M8521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兴然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请求30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80000462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