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民终8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居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8-C号7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1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旋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古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旋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依法判令***大公司在沈阳网(×××.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3.依法判令***大公司赔偿***5000元;4.依法判令****公司删除其官网上的【企业管理培训一***《精细化管理》】,并在其官网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5、依法判令****公司赔偿***5000元。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不当,对事实判定存在错误。一审判决写道:被告***大公司辩称,我们跟***是合作的关系,并不是我们专职的老师。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大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百度文库含有“燕大企管”标志和“***”字样的《精细化管理》课件出自被告燕大公司,被告***大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文档系由用户“三年五年158”上传至百度文库网站,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用户与***大公司存在关联。***大公司亦否认制作并上传该文档。原告仅以涉案文档中注明的作者信息、“燕大企管”标志及文字,证明***大公司系涉案文档的作者及上传者,证据不足。且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775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档中标注的***与***大公司有实际关联”,故在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大公司系案涉文档的上传者的情况下,原告以该课件主张被告***大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大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删除【企业管理培训一***《精细化管理》】一文,并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企业管理培训一***《精细化管理》】一文系对参加培训课程的客观叙述,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事实是:1.***大公司已经承认“跟***是合作的关系”。2.“三年五年158”上传到百度文库的含有“燕大企管”标志和“***”字样的《精细化管理》课件,出自***大公司、***。3.***大公司与***,合作搞出的《精细化管理》课件,其中的第12、13、20页的文字,全部是抄袭***的文字作品,字数超过1400字,严重侵犯了***的著作权。4.***大公司、***合搞的《精细化管理》培训,有严重侵权成分和性质。5.****公司网发布【企业管理培训一***《精细化管理》】,助纣为虐,扩散了侵权影响。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判定错误,诉求依法改判。
***大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上诉人起诉课件侵权,但课件不属于***大公司,与我方没有关系。详见一审答辩意见。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公司是学员,只是听课,与侵权没有任何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大公司在沈阳网(×××.cn)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2.依法判令被告***大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删除其官网(×××.com.c)上的【企业管理培训-***《精细化管理》】一文,并在其官网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4.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4月13日,“全球品牌网”上发布《银行的客户经理与企业文化建设》一文,该文章署名为***,文中写道:“四、建设企业文化时的常见误区。1、以为CI就是企业文化,找广告公司的人员设计CI,CI中体现的理念活意识让员工感觉不到力量,企业如果从CI开始进行企业文化建设,其成效一般都是不理想的;2、以为文艺活动就是企业文化,文艺活动只是企业文化中的一个方面;3、以为企业文化工作就是企业宣传、政工部门的事情;领导和员工如果觉得企业的企业文化工作不好,责任就是宣传、政工部门的事情;4、企业文化搞成运动,一阵风,一时热;5、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停留在标语化、口号化;6、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营销活动和品牌形象推广和提升没有私毫关系,形成“两张皮”的现象;7、企业文化建设是一件很需要技术性的工作,一些企业非常重视企业文化工作成立了企业文化办公机构,但人员却缺乏专业技能训练;8、有的企业很重视企业文化工作,自己没有合适的人员来做,找了一些不很称职的所谓“专家、教授”来指导,导致理论强、实效差,就像人拍“艺术照”一样,经过化妆师化妆,看上去很好看,但确不像自己了;9、总结、倡导的理念空泛、**、不系统,缺发深度和穿透力,不能引起广大多数员工的共鸣;10、企业文化建设缺乏规划性、缺乏连续性;11、企业文化建设中缺乏对细节的研究,建设过程中缺乏创造性……”“六、如何有效创新建设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正步走论是有效创新建设企业文化的好方法:(“1、2、3、4”)一化:潜移默化二划:规划策划三画:企业标识企业环境员工之画四话:企业文化概念企业文化理念规范性的企业语言凝结企业传统的故事、企业文化手册、大事、企业之歌、企业网站、文章、媒体等”。2006年4月17日,“全球品牌网”上发布《探析民营企业的粗放经营和管理》一文,该文章署名为***,文中写道:“因为企业各层次的人员可能和现实地在‘心、眼、手、脚’等方面的‘粗’,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上的‘跑冒滴漏’现象的存在也就普遍了:——跑:指由于决策、计划、管理制度不到位,有的人、有的事不受约束和控制,不按决策程序、计划要求、制度规定办,不按规范、规定、程序实施或操作等等现象;——冒:指由于决策、计划、管理制度不能随企业内外环境、人员心理和员工队伍素质、结构、技能的变化而变化,该调整的未调整,该严格时未严格,该放宽时未放宽,造成宽严失度;——滴:指由于决策、计划、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前后工序之间、关键环节交接、衔接、控制不好,而又责任不清、奖罚不明的现象;——漏:指由于决策、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科学、不系统,造成决策、计划、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盲点,不能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跑冒滴漏’的实质就是‘放’掉了不该放的东西:1.放松、放弃了企业的精神财富和有个性化的文化理念的有效使用,应该总结挖掘、提炼、运用于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过程中的企业文化理念,没有认真关注和对待,文化理念和管理制度的虚实集合、刚柔相剂不能有机结合好,导致企业没有文化的力量作有力的支撑和引导;2.放着自己的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不去最佳挖掘、使用,人力资源造成很大的显在浪费和隐性浪费,更谈不上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了;3.放着自己所属的行业、产业特色以及企业自身演变个性等因素不去挖掘、总结、提升,盲目求洋、求新,始终不能形成具有自己特性适合市场和企业健康发展需求的管理模式;譬如:有的公司在员工绩效考核方面,全公司沿用一种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考不出激励性;4.因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轻易放弃市场、放弃效益;5.没有正确掌握管理制度的正确使用程序和方法,放送了制度的执行率和有效率的认识和控制;6.放松了决策的跟踪、计划的检查,使企业的决策和目标的得不到科学有效的实施和实现;7.放低员工的岗位工作在行业里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使得企业的进步难以得到员工的进步来保证和促进;8.放松了员工观念的及时跟进和适应性的补充,尤其是高、中层管理人员的观念如果不与时俱进的话,企业的发展将步步难进;9.工作经常放一放,员工的时间观念不强,工作经常出现等、拖、推等现象,而且每当影响全局性的个体性工作计划不能实现时,都有很多借口”。原告提交百度文库上“精细化管理(精)”网页截图,显示该文档于2018年9月19日上传,用户名为“三年五年158”,该文档第1页显示有“精细化管理***—沈阳2014年12月14日讲义”字样,左上角显示“燕大企管”标志及字样;该文档第12页显示有“因为企业各层次的人员可能和现实地在‘心、眼、手、脚’等方面的‘粗’,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上的‘跑冒滴漏’现象的存在也就普遍了:——跑:指由于决策、计划、管理制度不到位,有的人、有的事不受约束和控制,不按决策程序、计划要求、制度规定办,不按规范、规定、程序实施或操作等等现象;——冒:指由于决策、计划、管理制度不能随企业内外环境、人员心理和员工队伍素质、结构、技能的变化而变化,该调整的未调整,该严格时未严格,该放宽时未放宽,造成宽严失度;——滴:指由于决策、计划、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前后工序之间、关键环节交接、衔接、控制不好,而又责任不清、奖罚不明的现象;——漏:指由于决策、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科学、不系统,造成决策、计划、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盲点,不能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第13页显示有“‘跑冒滴漏’的实质就是‘放’掉了不该放的东西:1、放松、放弃了企业的精神财富和有个性化的文化理念的有效使用,应该总结挖掘、提炼、运用于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过程中的企业文化理念,没有认真关注和对待,文化理念和管理制度的虚实集合、刚柔相剂不能有机结合好,导致企业没有文化的力量作有力的支撑和引导;2、放着自己的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不去最佳挖掘、使用,人力资源造成很大的显在浪费和隐性浪费,更谈不上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了;3、放着自己所属的行业、产业特色以及企业自身演变个性等因素不去挖掘、总结、提升,盲目求洋、求新,始终不能形成具有自己特性适合市场和企业健康发展需求的管理模式;譬如:有的公司在员工绩效考核方面,全公司沿用一种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考不出激励性;4、因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轻易放弃市场、放弃效益;5、没有正确掌握管理制度的正确使用程序和方法,放送了制度的执行率和有效率的认识和控制;6、放松了决策的跟踪、计划的检查,使企业的决策和目标的得不到科学有效的实施和实现;7、放低员工的岗位工作在行业里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使得企业的进步难以得到员工的进步来保证和促进;8、放松了员工观念的及时跟进和适应性的补充,尤其是高、中层管理人员的观念如果不与时俱进的话,企业的发展将步步难进;9、工作经常放一放,员工的时间观念不强,工作经常出现等、拖、推等现象,而且每当影响全局性的个体性工作计划不能实现时,都有很多借口”。第20页显示有“建设企业精细文化时的常见误区1、以为CI就是企业文化,找广告公司设计CI,CI中体现的理念意识让员工感觉不到力量,企业如果从CI开始进行企业文化建设,其成效一般都是不理想的2、以为文艺活动就是企业文化,文艺活动只是企业文化中的一个方面3、以为企业文化工作就是企业宣传、政工部门或人力资源部的事情;领导和员工如果觉得企业的企业文化工作不好,责任就是宣传、政工部门的事情4、企业文化搞成运动,一阵风、一时热、如同“春晚”5、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停留在标语化、口号化、形式化6、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没有丝毫关系,形成“两张皮”的现象7、企业文化建设是一件很需要技术性的工作,一些企业非常重视企业文化工作成立了企业文化机构,但人员却缺乏专业技能训练8、有的企业很重视企业文化工作,自己没有合适的人员来做,找了一些不很称职的所谓“专家、教授”来指导,导致理论强、实效差,就像拍“艺术照”一样,经过化妆师化妆,看上去很好看,但却不像自己了9、总结、倡导的理念空泛、**、不系统,缺乏穿透力,不能引起广大员工的共鸣10、企业文化建设缺乏规划性、缺乏连续性、缺乏系统性11、企业文化建设中缺乏对细节的研究,建设过程中缺乏创造性……”。原告提交****公司网发布的【企业管理培训-***《精细化管理》】一文网页截图,文中写道:“4月23-24日,****组织管理层人员参加了燕大企管***老师的《精细化管理》培训课程。课程针对管理层人员对精细化管理进行了深度剖析,主要从为什么要引入精细化管理、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前提、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注意事项、精细化管理的经典案例、什么是精细化管理、采用“八化”方式做精细化管理这六个方面进行深入讲解。在此感谢燕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课程培训!”原告提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其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案件【案号(2022)京0491民初9693号】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该函显示用户名三年五年158,姓名为**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文章发表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且文章署名“***”,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探析民营企业的粗放经营和管理》和《银行的客户经理与企业文化建设》文章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大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百度文库含有“燕大企管”标志和“***”字样的《精细化管理》课件出自被告燕大公司,被告***大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文档系由用户“三年五年158”上传至百度文库网站,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用户与***大公司存在关联。***大公司亦否认制作并上传该文档。原告仅以涉案文档中注明的作者信息、“燕大企管”标志及文字,证明***大公司系涉案文档的作者及上传者,证据不足。且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775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档中标注的“***”与燕大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有实际关联”,故在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大公司系案涉文档的上传者的情况下,原告以该课件主张被告***大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大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删除【企业管理培训-***《精细化管理》】一文,并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企业管理培训-***《精细化管理》】一文系对参加培训课程的客观叙述,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补充查明: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2年3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起诉***大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491民初17758号。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大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判令***大公司赔偿***10000元等内容。***主张的事实理由包括,***将其撰写的《探析民营企业的粗放经营和管理》和《银行的客户经理与企业文化建设》发表在全球品牌网上。2020年5月15日***发现标有“燕大企管”标志的《精细化管理》(PPT)上传到百度文库,侵害了***的著作权。该案判决认为,***提交证据无法证明上传涉案文档的用户与***大公司存在关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档中标注的***与***大公司有实际关联,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在其他法院诉讼的相关案件材料显示,在本案一审立案之前,***已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了***大公司及其他主体,其前诉的诉讼请求包括本案中其要求***大公司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内容;其前诉的诉讼对象亦包括本案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被诉侵权的相同课件内容。故***就同一诉讼主体***大公司,其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前诉案件实质具有同一性;本案若对***所诉***大公司同一侵权事实进行评价,与前诉案件存在重复认定问题。故***在本案中再次起诉***大公司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针对***大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提出****公司删除涉案文章,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涉案文章系对参加培训课程的客观叙述,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故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提出****公司的报道证明***大公司和***的课件有大量抄袭内容,不足以确定****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中已明确指出***对***大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且***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亦应当不予支持,而以判决吸收裁定方式在判决书中一并对***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不损害***的诉讼权利,故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的裁判理由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