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7735号
原告:沈阳维忠旋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古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隋新,系辽宁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维忠旋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辽0104民初7048号原告魏英民与被告沈阳维忠旋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受理,(2018)辽0104民初7735号原告沈阳维忠旋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均系当事人对沈大劳人仲字[2018]8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后起诉的案件应合并到先起诉的案件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辽0104民初704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