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5847号
原告: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科教产业园枚皋路19号A2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2453615G。
法定代表人:佘明龙,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70188。
法定代表人:祝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贤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树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惠娟
书 记 员 黄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