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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余剑波,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林,该管理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岗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彦,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枚皋路19号A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佘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平,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91元、上诉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刘玉娟
审 判 员  马玉宝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娇娇
书 记 员  陶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