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30298号
原告: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知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华,女。
被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另行处理,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䶮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