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8876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昇,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知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于2019年3月25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之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之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6元,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海
人民陪审员  王珠娟
人民陪审员  张月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