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1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万庭大厦3号楼17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景,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8号方大广场3.4号研发楼3号楼1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深圳市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俊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景、被上诉人广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俊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俊德供公司无需向广盛达公司支付工程款335545元及利息;2.判令广盛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广盛达公司****公司与***系挂靠关系,其不是善意相对人,应由实际履行方***承担还款责任,俊德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二、广盛达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确切结算金额。广盛达公司提交的结算清单没有原件,且***对清单也不确认,无法证明案涉工程确切结算金额。
广盛达公司辩称,合同的相对方是俊德公司,俊德公司与广盛达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限止的情形,完全合法有效。俊德公司称由挂靠人***支付广盛达公司涉案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广盛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俊德公司、***立即支付结欠广盛达公司装饰工程款335545元及利息(利息以335545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6月14日,广盛达公司(乙方)与俊德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GSD20220529的《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广州港人子弟学校卫生间隔断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供货事宜,一、供给合同项目内容:工程名称为广州港人子弟学校,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庆盛高铁站旁。二、承包方式:乙方以包料包工、***配件、包运输、包质量、包工期、***施工、包售后服务一次性通过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中,数量有所变更,综合单价不变。工程结算按完工后经***工验收实际工程量为准(具体现场尺寸由双方公司项目负责人员签字确定),结算方式:以地面到隔断最高端为高度,深度按展开面积之和为宽度。结算面积=长*宽。镂空部位和矮墙缺口部位计算在内(按实际尺寸最深度计算)。三、货品价格清单:产品名称为成品隔断,总价为491500元(含税)。四、货品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收到定金之日起,具备施工条件下25-28天货到工地,7-10天安装完成。五、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为491500元。六、付款方式:(1)签定合同后支付预付款为:15%即73725元。(2)货到工地支付款项为:0元。(3)安装完成次月付至80%,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付至97%,留3%质保金壹年内无息付清。九、双方责任:9.1乙方委派(姓名:***手机:132××××****),协调管理工地日常事物及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负责24小时参建各方的联系及事物处理。13.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双方合同中图纸要求并达到国家和行业质量检验标准,承诺安装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产品保修叁年,保修期间乙方承诺24小时响应完成任务回复,保修期满后本公司还可提供服务但甲方须支付相关材料费用,因使用期间人为造成损失不再保修范围等内容。
广盛达公司提供的发票显示:2022年8月29日,广盛达公司向深圳擎锋国际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42526.94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木制品*卫生间隔断*小便隔断,备注为含五金配件。同日,广盛达公司***公司出具85056.81元、107000元、107000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均为木制品*成品隔断,备注为教学楼和***。经质证,俊德公司与***对广盛达公司向深圳擎锋国际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三性不予认可,其余三性认可。
广盛达公司称其是经过深圳皖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介绍认识的***,***携带俊德公司的授权材料与广盛达公司在港人子弟学校项目部洽谈了涉案工程价格、付款方式等,并告知广盛达公司与俊德公司签署合同,当时经现场了解知悉***为俊德公司在港人子弟学校项目的施工总负责人,当时广盛达公司以为***是俊德公司的员工。后续工程对接等均是与***进行的。
广盛达公司员工***(以下简称孔)与***(以下简称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孔:发了一个文件(广州港人子弟学校-俊德建设...)
孔:(语音)
孔:**,合同你看了没,可以给我一个公司得收件人给我发一下吗,哟明天早上连发票都寄过去
6月9日
孔:发了一张图片(物流已签收)
孔:温经理,合同和发票昨天下午到公司了已经有人查收了,**,合同和发票公司收到了,定金这两天可以打过来吗
翁:可以,抓紧订货,工期紧,6月20号要进场按装
孔:料已经定了,在生产了,我这边尽量往前赶
6月13日
孔:深圳市龙华区建辉路高坳新村105栋***1326548****
孔:发了一张图片(合同)
6月14日
翁:发了一张图片(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俊德公司向广盛达公司转账73725元,附言:广州南沙项目-卫生间隔断)
翁:查一下
孔:收到
6月30日
翁:在不
孔:在的**有什么指示
翁:发送一张图片(1、2、3栋明细,合计684)
……双方语音消息……
孔:**,上次是210个卫,比你算的少了20个卫
翁:赶快下单,补上
孔:**你好,根据现场要求1栋***2-14层靠马路那边的一个房间隔断改为铝蜂窝复合板,根据图纸增加楼层为2.3.5.6.8.9.10.12.13.14层共十层,每层增加两个卫,共计增加20个卫,是否增加请**文字回复确认。
翁:确定增加20个卫
翁:发送一张图片(1、2、3栋明细,合计684)
翁:1号***按这个数量来
……双方语音消息……
翁:20个卫,40套是吧
7月31日
孔:**,我们这边的隔断已经安装完成,想给你了解一下我这边申请进度款需都要准备什么吗?
8月2日
……双方语音消息……
8月19日
孔:总量是教学楼360.5544***897.72755,897.72755×390=350113.74,360.5544×290=104560.77合计:454674.51,80%为363739.6-定金73725=290014.6元
孔:**你看一下,没什么问题我这边就把发票开出来
8月28日
孔:发了一个文件(港人进度款申请单一栋(1)(2)(1)...)
孔:**,你看一下,没问题我就安排开发票了
……双方语音消息……
翁:好
8月29日
孔:**,这是发票,已经寄出去了,明天应该就到了
8月31日
翁:发了一张图片(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俊德公司向广盛达公司转账30000元,附言:港人子弟学校-卫生间成品隔断)
11月7日
翁:发了一张图片(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俊德公司向广盛达公司转账10000元,附言:港人子弟学校-卫生间成品隔断)
孔:好的,收到
孔:**,进度款几号给安排一下呀
翁:还没下,下来马上给你按排
孔:好的
广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2年12月8日
李:**,那个结算单,劳烦您给安排一下
翁:[语音]
李:好的
2022年12月10日
李:**,那个结算单,劳烦您给安排一下
翁:周一签完字跟你寄过来
李: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啥时候是个头
翁:那你周一叫小孔过来拿吗,这样你放心一点,也需要你们签字
李:好的,周一上午过去
翁:好的
12月26日
李:[语音]
翁:没有打钱
2023年1月11日
李:**,我那个钱,劳烦您沟通给一下
翁:在沟通
1月18日
***:**,我那个钱,劳烦您沟通给一下
1月19日
李:**,那个钱还没收到,劳烦您沟通一下,看下是啥情况
1月20日
李:**,早,我那个钱怎么支付?劳烦您给个答复,工人和原材料厂家都在等着这笔钱发工资
广盛达公司提供的收款凭证显示,2022年6月14日,俊德公司向广盛达公司转账73725元,附言广州南沙项目-卫生间隔断;2022年8月31日、2022年11月7日,俊德公司分别向广盛达公司转账30000元、10000元,均附言港人子弟学校-卫生间成品隔断。上述三份转账凭证均与***微信向广盛达公司员工***发送的转账图片内容一致。广盛达公司称均是通过微信向***请款,***确认没问题后,广盛达公司开具发票寄给俊德公司,再***公司付款。俊德公司则称广盛达公司未***公司请款,而是向***请款,俊德公司是受***委托代其向广盛达公司支付款项。
广盛达公司提供《工程量结算清单》显示:2022年12月12日,项目名称为1号***隔断、1号教学楼隔断,合计金额为449270元,按照总额80%付款为359416元,扣除已付金额定金73725元、借支40000元,应付金额为245691元。***、***、***在签字栏签字。一审庭审中,***确认***、***是其安排的,其抗辩其没有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广盛达公司称结算清单签订后原件已由***收回。
俊德公司为证明由***自行组建项目部,负责实际施工,提供了《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协议》,显示:2022年6月8日,俊德公司(甲方、承建单位)与***(乙方、承包人)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协议》,约定:1.1.工程名称为庆盛枢纽区块综合开发项目港人子弟学校1#***、1-2#教学楼室内装修工程。3.2.甲方要求乙方自行组建项目部,并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及管理责任,并承担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质安检查、资料整理、招待等费用)及涉及本工程的一切风险,承担工程涉及的一切政府税费。乙方对该所承包的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五、2、(1)乙方应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责任。(2)乙方在签订完经营管理责任协议后三天内必须组织人员、施工队伍按业主、监理要求进场施工,及时组织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六、1.合同价款15947149.43元。2.其他相关费用(1)乙方需上交甲方承包管理费用按建设单位最终审定本工程结算价的1.5%收取。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广盛达公司质证认为,该协议是俊德公司、***内部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名为管理协议,实为挂靠协议。***确认该份协议的真实性,认为是内部管理协议。
一审庭审中,广盛达公司与***确认涉案工程的业主方是广州港人子弟学校,总包方是深圳市中铁二局,承包方是俊德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经于2022年9月1日交付使用。
广盛达公司陈述,俊德公司既是被挂靠人,也是工程的实际控制人,款项是***公司支付给广盛达公司,俊德公司清楚被挂靠人需承担的责任。
俊德公司陈述,涉案合同的主体实际应为广盛达公司与***,项目系***挂靠俊德公司承接的,因为俊德公司申请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需要提交项目成本发票,而税务要求是合同载明的,主体方和发票的开具以及接收方必须一致,该合同系***委***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以便能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俊德公司并未参与相关的项目施工,广盛达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已交付完成安装并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清单上***、***并非是我方人员,也并非是我方指派人员。
一审另查明,广盛达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粤0115民初8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公司名下价值345545元的财产。广盛达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2247.7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作如下评析:
关于涉案项目工程款责任主体问题。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涉案《合同》甲方为俊德公司,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了俊德公司的工程项目专用章,且向广盛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方均为俊德公司,广盛达公司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俊德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广盛达公司与俊德公司签订编号为GSD20220529的《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俊德公司应按约定向广盛达公司支付款项。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广盛达公司***公司均主张***为挂靠人,根据俊德公司提供《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协议》显示,该协议约定了价款、工作内容等,亦约定******公司缴纳承包管理费用,***承担俊德公司与建设单位施工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俊德公司主张不具备相应建设资质的***借用俊德公司资质承揽港人子弟学校1#***、1-2#教学楼室内装修工程,双方为挂靠关系,***以俊德公司名义分包涉案卫生间隔断项目,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抗辩其为俊德公司的现场负责管理人员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本案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俊德公司名义对外与广盛达公司签订涉案分包合同,且被挂靠人明知的情形,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共同对广盛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结算金额问题。***抗辩认为其未在《工程量结算清单》中签名无法确定结算金额,其确认结算单中***、***的签字是事实,是由其安排,根据2022年12月10日的聊天记录,广盛达公司提出签订结算单,***称“那你周一叫小孔过来拿吗,这样你放心一点,也需要你们签字”,能够证明《工程量结算清单》是经***确认后安排人员与广盛达公司所签,虽然***本人未在该结算单上签字,但其安排工作人员签字的法律后果归于***,***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结算款按《工程量结算清单》的剩余未付金额为335545元(449270-73725-40000),含质保金13478.1元(449270*3%)。
关于款项支付期限及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安装完成次月付至80%,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付至97%,留3%质保金壹年内无息付清。”***自认涉案工程已经于2022年9月1日交付使用,故该日可视为竣工验收,俊德公司、***应自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322066.9元。现工程完工已超过一年,质保期已届满,未有证据显示涉案工程出现维修问题,故俊德公司、***应于2023年10月1日前支付质保金13478.1元。
利息为法定孳息,广盛达公司要求俊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确定以322066.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以33554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对广盛达公司主张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如下判决:一、俊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盛达公司支付工程款3355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2066.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以335545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广盛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3241.5元,保全费2247.73元,均***公司、***负担(向广盛达公司迳付)。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以下事实:案涉合同是广盛达公司与被挂靠人俊德公司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是俊德公司向广盛达公司给付。广盛达公司表示其与俊德公司签约的目的是信***公司的资质和公司信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挂靠人俊德公司应否对于争议工程款及利息承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双方争点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俊德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后,广盛达公司主张权利,应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相对方之所以与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其看重的是挂靠人***的履约能力和水平,并未产生对被挂靠人俊德公司的信赖利益。但是,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俊德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此时,相对方对被挂靠人俊德公司产生了信赖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被挂靠人俊德公司与***一并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俊德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俊德公司实际也参与了工程款收取等行为,故应由其与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以便保护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俊德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深圳市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5.5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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