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5执异19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州联合交易园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自编B1栋6楼(市场地址: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自编B-1、B-3、B-4、B-5、B-6、E-1、E-2、E-3、F-1、F-3、F-4-1、F-7、F-8)。
法定代表人:阳兵。
委托代理人:胡瑄倍、朱昕昕,均为广东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剑锋、梁凯琳,均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和平路1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武。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民终20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粤0105执836号立案执行。现利害关系人广州联合交易园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21)粤0105执8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广州联合交易园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州联合交易园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州联合交易园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黄洋洋
审判员 邱时迁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