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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鞍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意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执1314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鞍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玉。 被执行人:广州市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鞍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8622号、(2020)粤01民终15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市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市山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062750元,执行费2303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0875元,现扣除本案执行费23028元后,剩余案款1987847元将通过汇款形式转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以示惩戒。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1执13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 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