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欧医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深圳市美欧医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9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所地广州市工业大道中***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欧医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8区留仙三路长丰工业园宿舍D1-A栋二楼201,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欧医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有深圳市美欧医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南方医科大学审计处公章、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总务处公章及***、赵灵签名。
生效(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查明,**中利用担任原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法定代表人和原南方医科大学副校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牟取利益,且据**中供述,***以深圳市美欧医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涉案工程,而***作证称深圳市美欧医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分包给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艺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生效(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08年至2014年,***在担任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审计处、总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在***承接珠江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的过程中,为***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
生效(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06年至2012年,*灵在担任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总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在***承接珠江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的过程中,为***提供帮助和便利。
本院认为,本案中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对涉案《珠江医院新医疗区手术室净化工程变更项目增加工程款支付协议书》、《珠江医院新医疗区手术室净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是由其原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案涉人员***、**等接受贿赂签订的,实际工程量和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述涉案两份协议形成于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中收受贿赂的期间,而在涉案《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的原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总务处处长***和副处长**也因存在对涉案工程的受贿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虽然由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的原法定代表人和相关案涉人员存在受贿行为并不必然推出涉案两份协议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无效的结论,但涉案两份协议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是涉及认定涉案工程款这一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在涉案《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认定的工程结算款比原中标合同工程总价多出15597643.6元(37267643.6-21670000=15597643.6),且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针对《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审查《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的证据三性而直接认定作为本案工程结算款的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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