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3民初3229号
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平泉市平泉镇城北街金世纪底商S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2018年10月10日,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31.00元,减半收取6015.50元,由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