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3民初1027号
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