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3民初148号
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751681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城北街金世纪底商S商7-7,组织机构代码:1308230000102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31.00元,由原告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