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永红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平停车场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永红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32号
原告:广州市泰平停车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丽水坊19-45号康丽居2508房。
法定代表人:胡勇。
被告:广州市永红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信成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群。
原告广州市泰平停车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永红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泰平停车场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泰平停车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