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304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肖李玲,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永红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永红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翔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园